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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阳人力资源公司浅谈劳务派遣业务增值税相关处理

来源:www.ssdhr.cn 发布时间:2021年01月14日
襄阳人力资源公司浅谈劳务派遣业务增值税相关处理,咨询襄阳人力资源收费标准欢迎来电襄阳人力资源公司0710-3554059: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、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47号)一条解释了劳务派遣服务的概念: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,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,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。

例1:甲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,主营劳务派遣业务,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。2019年度销售服务收入800万元,占全部收入的100%。2019年12月,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,其主要内容为:甲公司委派80名电焊工到A公司加工船舶焊接业务,服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。全年劳务派遣用工含税结算费用1 060万元,其中工资700万元,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80万元,服务费用80万元。甲公司开具专用发票与A公司结算,2020年可抵扣进项税额53万元。现计算不同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税负。

(一)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

财税[2016]47号文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,可以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的有关规定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,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。甲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,属于现代服务业中“商务辅助服务”,适用税率6%,应缴纳增值税=1 060÷1.06×6%-53=7(万元)。
(二)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并运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计税

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第七条规定,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产、生活性的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。其中生产、生活性的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,具体范围按照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(财税[2016]36号印发)执行。该文同时明确,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,当年内不再调整,以后年度是否适用,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。

甲公司2019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%,且2019年、2020年均无出口货物劳务、跨境应税行为,2020年发生的进项税额符合加计抵减条件,可抵减税额5.3万元(53×10%)。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抵减前应纳税额7万元大于零,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.3万元,则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1.7万元(7-5.3)。

(三)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

财税[2016]47号文规定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,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,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%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同时规定,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,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、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以开具普通发票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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